我国《警察法》,是出于从严治警的要求下制定出台的,《警察法》是专门针对违法违规警察适用的专门法律,处理比较"严”,这部法律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部分相似之处;但二者不能却随意混淆使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所指的公职人员并不包含人民警察。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可以“从轻”不处予分的条文。现实生活中,一些执法机关出于钻孔子或私下不可见光的交易,采取移花接木的办法,弃《警察法》而不用,故意引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第十一、第十二条,对违法违纪办案的警察进行“免予处分”的“追责”处理。
不久前,笔者在河南南阳就遇到了这种情况,上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直接建议下级公安机关对违法违纪警察用《政务处分法》追责了一起数名警察违法的案件,使这几人逃避了本该用《警察法》去进行的追责事件。
笔者认为:对警察违法违纪,随意使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来处理,这是严重的“徇私枉法”行为!!
另一方面,警察在自身维权时,却会很充分地利用《警察法》保护力度大的优势,大谈《警察法》,唯恐天下人不知道这部法律。
执法者如果把利益放第一位,那么,不管《警察法》,或者别的什么法律,都是很难落实的。
对于此种打擦边球的现象,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