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
(二)未依法缴纳社保的相关法规
1、11个月双倍工资法律规定、司法案例 |
主张二倍工资有时效限制,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1: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观点2:应当适用最高院公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四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日起计算。 |
1、部分法院要求劳动者需要提前30日通知补缴社保,用人单位不补缴的,劳动者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深圳市中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参考案例:在(2021)粤03民终3297号中,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持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上诉人公司确认未按叶某实际工资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被上诉人叶某一审提交的证据证实,其书面请求公司为其足额缴纳,公司收到书面材料后,并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补缴。上述情况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有条件办理补缴事项但并未办理,依法应承担责任。《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部分法院要求未依法缴纳社保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 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十四、关于因“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的经济补偿争议处理问题 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或者虽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但存在缴纳险种不全、缴费年限不足等情形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费基数低情形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强制征收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在(2023)鲁02民终4022号案例中,LXN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为JS公司,缴费状态为欠费状态,2021年个人缴费部分为310.92元,2022年个人缴费部分为342.04元。法院认为LXN因JS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向JS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之规定,JS公司应向LXN支付经济补偿。JS公司主张LXN的该项请求涉及欠缴社会保险费事实,从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JS公司未依法为LXN缴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LXN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因过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确因经营困难、具有合理理由或经劳动者认可,或欠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已经征缴部门审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④《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27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 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提供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限期补缴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劳动者未举证证明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劳动者已举证证明且用人单位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应当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上述两款规定的情形中,推定用人单位有过错,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3、放弃缴纳社保对经济补偿的影响。 观点1:放弃无效,劳动者明确主张补缴且用人单位拒绝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2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观点2:放弃无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最高院公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给付的社会保险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2021)京民申3465号中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因此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H公司认可其未给M缴纳社保的事实,M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H公司关于M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以及解除通知送达瑕疵,主张无需支付M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观点3:放弃无效,但是不支持经济补偿。 在(2022)鲁民申214号案例中,法院认为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出具的在案《声明》中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自愿领取社会保险补贴,对此,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应当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应对其签字行为承担相应后果。申请人自愿不予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被申请人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判决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其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妥。 观点4:放弃无效,但是应当支付部分经济补偿。 参考案例: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经由与劳动者的约定而不履行该义务,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覃某所签《报告》无效正确;作为用人单位未为覃某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覃某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由于覃某作为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亦有不当之处,与公司存在混合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据此可以按照覃某过错的程度相应减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二审判决对覃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完全未予支持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覃某的再审申请理由部分成立。 |
1、失业保险金领取的前提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情形。 2、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第二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确定,并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第二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确定,并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